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10709号
刘金成: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10709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现有财产及近一年财产变动情况;传唤你方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30到本院进行执行问话(电话报到020-83005472或12368留言);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你方逾期不申报、不到庭、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