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144号
朱晶(女,1981年12月12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8号3107房):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144号原告李文缅与被告朱晶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文缅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女儿李晴怡的探视权(每周六探望女儿李晴怡一次,与李晴怡单独相处24小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女儿李晴怡由被告朱晶携带抚养,原告李文缅每月支付人民币2000元至女儿18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1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