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3626号
张坤志(男,1970年9月16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杏园大街21号801房):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362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张坤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修理费681元;2、判令被告在起诉之日起以681元为本金,以LPR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