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3534号
张聪聪(女,1987年8月11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江冲48号大院2号802房):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3534号原告宋林森与被告徐志林、张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林森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万元整(其中医疗费用1533元、车辆修理费7436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750元、误工费22281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1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