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183号
卢其润(男,1955年12月4日,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东约聚源四巷21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炳棉诉卢其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183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卢其润立即向原告黄炳棉返还75735元征地青苗补偿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向原告黄炳棉支付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为人民币1245.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6法庭A503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曾德瑜、陈咏诗 (电话020-83005750、83005751)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