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25号
龙满诚:
本院受理原告胡镇伟与被告龙满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825号],因被告龙满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龙满诚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被告龙满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镇伟支付货款312343元及利息(以尚欠的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5日起,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45.9元,由被告龙满诚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至本院。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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