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1号
陈子鸿:
本院受理原告廖演旋与被告陈子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31号],因被告陈子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陈子鸿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子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演旋支付货款8921元;
二、被告陈子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演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83元以及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以892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廖演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子鸿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袁苍、黄靖(020-83005756、020-8300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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