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72号
王群立:
本院受理原告范学新诉被告王群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7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擅自挪用资金4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3295元(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4日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共430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4倍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电话:020-8300573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