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545号
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熊云星:
本院受理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熊云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5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云星于2017年12月22日签订的《麓枫酒店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24年3月28日解除;2.判令被告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1288264.99元以及违约金386479.5元;3.判令被告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补缴酒店前期指导费56000元;4.判令被告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麓枫酒店品牌有关的一切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经营技术等,拆除与麓枫酒店品牌有关的商标、标识、装潢及停止使用与麓枫酒店品牌有关的宣传资料、物品;5.判令由武汉臻晟丽枫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6.判令被告熊云星对上述第2-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庭第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电话:020-83005730)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