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6528号
梁浩:
本院受理的李志远与梁浩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19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46.04元(以219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3日为3446.04元),以上暂共计为25442.0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编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6528号,本案在前述阶段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送达材料等将全部适用于此后的民初案号。
二O二四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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