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767号
广州秀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詹宏彬与广州秀铂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林志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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