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28号
石秋菊、石春香、林裕琪:
本院受理的鲍薇与石秋菊、石春香、林裕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6900元本金及借款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46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两笔5000元借款本金(共1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第一笔5000元自2023年7月17日起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笔5000元自2023年8月5日起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8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 八 月 十六 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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