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08号
石耀耀、曾美兰:
本院受理的马溧英、王臣英与石耀耀、曾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石耀耀、被告曾美兰共同向原告马溧英、原告王臣英支付货款人民币5,992,635元并支付利息【以5,992,6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7日为人民币3964.99元】。2、判令被告石耀耀、被告曾美兰共同承担原告马溧英、原告王臣英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3、判令被告石耀耀、被告曾美兰共同承担原告马溧英、原告王臣英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4837.28元。4、判令被告石耀耀、被告曾美兰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4年5月7日为人民币6,051,437.2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