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5224号
李波: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5224号一案中,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查封被执行人李波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FLB123的汽车一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