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1906号
陈伯林: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05执190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