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27号
礼物传媒(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诉被告礼物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吴艳群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礼物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336.56元;
二、被告吴艳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4元,由被告礼物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吴艳群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预交,原告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礼物传媒(广州)有限公司、吴艳群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盈天文化传播(海南)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