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06号
黄嘉浩:
原告黄嘉华诉被告黄嘉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黄嘉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2元,由原告黄嘉华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经办人:刘伊莎、詹舒琪(020-83005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