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4595号
广州创盛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4595号原告陈友武与被告广州创盛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友武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创盛物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八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