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925号
杨社石、广州立信出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925号原告吴晓帆与被告杨社石、广州立信出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帆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维修费用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产生的误工费1366.7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杨社石、广州立信出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八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