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850号
叶迅生: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1850号原告关彩屏诉被告叶迅生、叶浩生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宝贤北口九号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为原告所有;2.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叶迅生(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贤北口9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叶迅生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八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