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765号
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丹虹与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陈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丹虹支付货款60043元,并以60043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黄丹虹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黄丹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1元、保全费620.4元,由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本院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