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885号
孙宇涵、夏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文与被告孙宇涵、夏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孙宇涵(女,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红城乡湛港村11号)、夏辉辉(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红城乡湛港村11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17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