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893号
广州尚新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蕴柔诉被告广州尚新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尚新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9008.00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4日起,以1900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尚新育婴咨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以上暂合计:19008.00元。因广州尚新育婴咨询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广州市海珠区翠城中街13号3293铺)、广州爱乐咨询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雅惠街1号105房)、广州衡儒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营业登记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84号218铺)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30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A608。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