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872号
刘付国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阳诉被告刘付国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至2024年2月27日为3536.87元,总计本息为42536.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刘付国锋(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和平农场8队宿舍494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23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法庭A301。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