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890号
邹章祥、刘培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武诉被告邹章祥、刘培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4581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4766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923.51元(以250581元为本金,日利率0.05%为标准,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4日共计20923.51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计271504.51元。因邹章祥(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邨青怡五街11号503房)、刘培安(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西区桥西一路38号)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4年10月23日16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4法庭A301。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