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493号
黄浩然: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5493号原告田元平诉被告黄浩然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田元平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497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5528元(资金占用费以49704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1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黄浩然(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湾东街101号402房)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浩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31日下午16:15在本院第18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经办人:李怡然(电话020-8300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