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3762号
刘国良、练焕桃: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清远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清远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良、练焕桃、刘海峰、邹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后被告清远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刘海峰、邹灵君分别提起上诉,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3762号上诉状2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清远好来登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刘海峰、邹灵君的上诉请求为:
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