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5执恢741号
申请执行人樊晓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元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05执8679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粤0105执恢741号。因被执行人刘元海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执行人刘元海公告送达(2022)粤0105执恢741号财产分配方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由于本次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人,故本院依法予以分配,本次分配按各案件债权人未受偿本金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案号为(2024)鄂0202民初2911号。经查,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尚未有生效法律文书,为避免其权利受损,本院准许其以诉讼本金作为未受偿本金,按比例进行预留。
经计算,被执行人刘元海名下可分配款项占未受偿本金总额的比例为7.68%,分配如下:
序号 | 执行法院 | 恢复执行案号 | 案号(诉讼中) | 申请执行人/原告 | 分配得款 | 预留款 |
1 | 本院 | (2022)粤0105执恢741号 | / | 樊晓 | 210142.62 | / |
2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2024)鄂0202执恢28号 | / | 田晖 | 35101.06 | / |
3 | 无执行案号,正在诉讼中 | (2024)鄂0202民初2911号 |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86756.32 |
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财产分配方案之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对该预留款186756.32元进行重新分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