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69号
罗梅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晔与被告罗梅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69号],因被告罗梅珍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梅珍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罗梅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晔返还代垫款249034.8元;
二、被告罗梅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903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13元,由被告罗梅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联系人:赵洋洋、吴海茵(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