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 0105 民初 3409号
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夏语诉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邢夏语退还学费13208.5元;二、驳回原告邢夏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受理费190.2元,由被告广州市喜七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珠城分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经办人:刘婉、赵秋蕙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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