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338号
苏灿锋、官子善、孔令珠:
本院受理原告关志成诉被告苏灿锋、官子善、孔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灿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志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二、被告官子善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关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案受理费5331.2元,由被告苏灿锋、官子善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苏灿锋、官子善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上述费用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经办人:刘婉、赵秋蕙8300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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