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655号
潘松标、钟红雨: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绿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松标、钟红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655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1792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100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至2022年9月5日,2、以3826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计至2023年12月4日,3、以1792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3日上述1-3项违约金合计22558.5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15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第31法庭,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此后的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招佐文 (电话:020-83005734、83005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