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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10: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8月31日解除;二、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赁保证金300000元;三、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租金、物业服务费、POS机技术支持费、电费、水费、电费有偿服务费合计1835449.99元(即租金1418447.64元+物业服务费497565.57元+POS机技术支持费5512元+电费9958.1元+水费1739.68元+电费有偿服务费2468元-装修押金20000元公用事业费保证金79041元-POS机保证金1200元);四、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补交装修期的租金373611元;五、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超期占用费(按照102753.3元/月的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场之日止);六、被告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四、五判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18019元,由原告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649元,被告广州简傍合笙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370元。

简傍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经办人:马婷婷、柯葆盈、陈雅兰(电话:020-83005383、020-8300538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本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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