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707号
广东锐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梅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锐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8707号],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7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锐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梅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3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5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梅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82.5元(受理费1425元、财产保全费1157.5元),由原告负担215.5元,由被告负担2367元。前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诉讼费236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