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45号
刘铭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隽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铭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5945号],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铭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隽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1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均按年利率14.8%的标准,以11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460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铭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隽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295.7元(受理费6906.8元、保全费2388.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诉讼费9295.7元。
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月 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