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补 正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3号
李朗潮、李朗涛:
本院受理的高其芳与李朗潮、李朗涛、王穗坚、梁衍聪、丘权安、广州农药厂有限公司、张亚忠、范皓然、湛伯添、黄思泉、马育庭、李锦容、黎荣佳、潘润娥、吴开祺、陈哲文、李泽湖、邬秋来、黄荣楚、陈翠霞、张力文、沈志军、利宏、吴永凤、黄润莲、曾庆标、朱贵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发出的公告中有笔误,该公告中“(2024)粤0105民初162号”补正为“(2024)粤0105民初163号”,具体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上诉人湛伯添无需赔偿一审裁定的每户赔偿原告500元的赔偿款、原告起诉的案件裁定由被告每户承担受理费10.52元,以及本次上诉的所有受理费用。该上诉请求与此前一致。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及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