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657号
许展琨: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13657号原告胡海洋诉被告许展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海洋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2000元;2、判令误工3天去报警求助一次来法院3天误工900元、车费104元、复印费1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许展琨(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永乐镇四莫村西大岩屯55号)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许展琨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45在本院第18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经办人:李怡然(电话020-8300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