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诉前调7555号
曾新新: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诉前调7555号原告张智超与被告曾新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冯金良、广州安桉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智超起诉要求:1、各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244563元;2、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曾新新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
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因无法诉前调解转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经办人:陈美贤(电话020-83005722、83005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