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052号
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88号1088号之一会展南五路3号凤浦中路801号803号401房(自编20),法定代表人:覃孔荣);
佛山探越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三路1号金色领域广场2座2507室,法定代表人:马子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佛山探越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305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F-20号商铺的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的租金193600元、水费2984.80元、电费46478.40元、物业服务费73920元、垃圾清运费2464元,以及上述费用的滞纳金(按照4倍LPR标准计算,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5日为23730.59元);2、原告没收被告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63360元、物业服务保证金21120元、水电周转金10560元及装修押金10000元;3、被告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被告佛山探越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妥注册地址的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广州探素餐饮有限公司、被告佛山探越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经办人:郭谧、于悦姗 (电话:020-83005347、83005350)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