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291号
陈浩源、王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嘉之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源、陈浩佳、陈浩槟、王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67481元及自2024年2月9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67481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欠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3日的利息为54651.30元(867481元x0.5‰x126天=54651.30元)】;二、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被告陈浩源、王晓燕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21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