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508号
黄露艺: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黄露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本案受理费的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原告应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未能在通知期限内交纳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被告已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申请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原告在本院通知其补交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因被告黄露艺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