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308号
罗飞飞: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308号原告蔡锦生诉被告罗飞飞、北京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番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告罗飞飞(男,200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溪岗村4组)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罗飞飞送达(2024)粤0105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罗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粤AAY7369号车辆停运损失4320元给原告蔡锦生;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飞飞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罗飞飞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