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白玉仪(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较场左一巷11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白玉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87号],因被告白玉仪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白玉仪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白玉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315656.44元、利息47033.18元、罚息246.11元、复利735.02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并自2024年5月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315656.4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47033.18元为基数,均按照5年期以上LPR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标准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二、如被告白玉仪届期不能清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白玉仪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金泽路1号16幢2803房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白玉仪负担。被告白玉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彭峻峰、陈韵怡 (电话020-34476074、020-344764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