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晓军(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观青学山坡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诉被告刘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2784号],因被告刘晓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刘晓军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627381.13元、利息33461.13元、罚息73.44元、复利199.52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并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627381.13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3461.13元为基数,均按照5年期以上LPR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标准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
二、如被告刘晓军届期不能清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有权以被告刘晓军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三街19号1701房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晓军负担。被告刘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上述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彭峻峰、陈韵怡 (电话020-34476074、020-344764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