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40号
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良坤与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陈瓦强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碧里昂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良坤支付货款64078元,并以64078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李良坤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李良坤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