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50号
陕西久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966号(明珠家具西侧)】:
本院受理原告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优佳清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久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原告希岸酒店与被告西安优佳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签订的《希岸·轻雅酒店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于2023年11月11日解除;2.被告西安优佳公司赔偿原告希岸酒店可得利益损失618102.4元和违约金185430.72元;3.被告西安优佳公司向原告希岸酒店补缴合作保证金91576.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西安优佳公司向原告希岸酒店支付经营线下房的赔偿金21564.23元;5.被告西安优佳公司立刻停止使用与希岸·轻雅酒店品牌有关的一切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经营技术等,拆除与希岸·轻雅酒店品牌有关的商标、标识、装潢及停止使用与希岸·轻雅酒店品牌有关的宣传资料、物品;6.被告西安优佳公司承担原告希岸酒店的律师费12500元;7.被告陕西久珈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品牌使用费(按每天332.49元自2023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品牌标识、宣传资料之日止);9.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案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通知。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联系人:许丽群、廖洁玲(电话020-8300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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