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342号
段磊、刘方园、魏小眉、刘璐、周利蓉:
本院受理原告卢永懿诉被告广州市新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赖潘浈、段磊、刘方园、魏小眉、刘璐、周利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段磊、刘方园、魏小眉、刘璐、周利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卢永懿与被告广州市新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乐橙岛全国统一会员合同》。二、被告广州市新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8755元给原告卢永懿。三、被告赖潘浈在2.5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段磊在1.5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刘方园在0.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魏小眉在0.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被告刘璐在0.2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被告周利蓉在0.1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卢永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新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赖潘浈、段磊、刘方园、魏小眉、刘璐、周利蓉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二 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