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58号
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215、217号201)、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大道北764号汇金广场E座首层1001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6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2年5月欠付的租金、水电费共计386954.5元(水电保证金3965元已抵扣完毕);
二、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
三、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7735.68元,由原告广州市艺宝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0.38元,由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负担7265.3元(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经办人:马婷婷、何思颖 (电话:020-83005383、5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