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伟明、林勇华、林志钊: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6766号原告林成昌、林润梅、林成滔、林成波、林成基、林成德诉被告林润娇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何欢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胜利经济合作社享有的44股(股权证00004)的分配权益由原告林成昌、被告林润娇各继承二分之一的分配权益;2、依法判令被继承人何欢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经济联合社及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胜利经济合作社规定的分配权益由原告林成昌、被告林润娇各继承二分之一;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原告林伟明(1968年11月10日出生)、林勇华(1972年12月26日出生)、林志钊(1982年5月19日出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林伟明、林勇华、林志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