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保1462号
李永豪: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鼎辉展示用品厂、刘湖辉与被申请人李永豪、朱镜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保1462号【原案号(2024)粤0105执异20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七日
经办人:梁思远 电话:8300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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